(雪蘭莪‧烏魯登嘉樓4日訊)政府10月將在國會提呈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及1998年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法令修正案,除了研究如何管制网絡媒體,政府也在探討如何對付濫用互聯網的網民。

通訊及多媒體部副部長拿督再拉尼指出,修正法令的用意是要确保互聯網獲得良性的使用。

他表示,上述2項法令目前正檢討中,以便跟上時代的步伐,包括探討如何改善現有的网絡服務。

他昨天出席開齋節慶典後,受到媒體詢問時表示,政府在提呈修正案之前,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將與國內45個網絡通訊相關業者會商。

再拉尼指出,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與有關單位會面是很重要的,以便主聆聽他們的看法及意見,再針對上述2項法令進行修正。

目前政府也正在檢討,對付網絡違例事件的各種形式懲罰以及行動,以確保未來更有效的對付違例人士。

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法令

-若抵觸第211條文及第233條文,將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

最高刑法為罰款5千令吉

原文: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