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星洲日報的報導指出,關稅局表示在消費稅實行後,一些餐館徵收的10%服務費也要徵收6%的消費稅,意味著民眾到外用餐需多付!
還有一天就要實行GST了,但相信還有很多人對於在外用餐時該如何計算GST感到一頭霧水。因此星洲日報日前就製作了一張簡單明了的圖標助各位民眾了解其計算方法。
據星洲日報的報導指出,目前政府只是根據食物的價格計算及徵收6%的銷售及服務稅(SST),不包括餐館徵收的服務費(service charge)在內。
“舉個例子,在消費稅落實前,消費者在餐館點了100令吉的食物,那麼在結賬時必須支付RM100的食物收費、RM10的服務費及6%的SST,總數為RM116。
“不過,在消費稅落實後,商家必須把食物收費加上服務費來計算消費稅,即以RM 110乘以6%,消費稅為RM 6.60仙,總數就是RM116.60。”
也就是說,GST即將取代SST(10%銷售稅與6%服務稅),倘若消費者選擇到有徵收服務費(service charge)的餐館用餐,享用的餐點需要被徵收GST之餘,服務費也會被徵收GST,總結就是:消費者需要多付!
消費者須知:
1. 服務費不是一項稅務,倘若服務差,您是有權利拒付!
財政部消費稅協調中心助理秘書林國峰指出,餐館徵收的10%服務費並不是一項稅務,而是消費者給小費的一種“慣常做法”,這項收費並不受法律管制。(如果您不滿意該餐廳的服務,您是有權利不付這個服務費!)
目前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甚麼餐館可徵10%的服務費,視各別餐館而定,目前絕大部份擁有冷氣設備的餐館,都有向食客徵收服務費。
“一般上,服務費的比率設定在10%,沒有餐館徵收低於或高於10%的服務費,這是我國不成文的`規矩’。”
他說,是否要光顧有徵收服務費的餐館,最終決定權在於消費者;餐館收取服務費,是為了回饋廚房及樓面的員工,一般上,廚房員工可分到較大的份額。
2. 消費者可要求商家出示tax invoice。
若一家餐館向食客徵收消費稅,食客可要求商家出示稅務發單(tax invoice),否則食客可向關稅局舉報有關餐館,就算有執法寬限期,非法收取消費稅也屬於嚴重的欺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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