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博雄:孩童吸是否犯法‧須先鑑定電子煙定義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8日訊)擅長處理民事訴訟的陳博雄律師說,現有的法令條文禁止18歲以下大馬公民吸煙,如果香煙在法律上的定義也包括電子煙,那麼,短片中的女子遞電子煙給孩童吸的做法,肯定是犯法的。

他今日向星洲日報說,目前政府當局應先鑑定電子煙有何定義,電子煙與香煙有何分別,其法律定義是否涵蓋在傳統香煙內。

無法令管制孩童吸電子煙

“如果香煙的定義也包括電子煙在內,那麼,該女子把電子煙遞給幾個孩童吸肯定犯法,因18歲以下的公民是禁止吸煙的。”

根據另一名資律師指出,大馬尚無相關法令條文管制18歲以下孩童吸電子煙。

他強調,問題在於電子煙是否含非法的成份如毒品,如果沒有,便不成問題。

另一位律師吳健南說,我國法律應趕上科技發展的速度,因電子煙是科技工藝昌明的產物,因此,政府不能只停留在對香煙、煙草、毒品的鑑定和分類而已。

“應先鑑定電子煙的尼古丁含量,是否危害健康等,也有人認為電子煙不含有尼古丁成份。”

转载:星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