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SRC洗钱案闹得轰轰烈烈,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上法庭引起轰动,被网民誉为世纪大判决。
就在刚刚,终于有判决了!
根据中国报报导,高庭今日裁决,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1项滥权控状,辩护方未能针对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对被告作出的指控,提出合理的疑点。
承审此案的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于今早在吉隆坡第3刑事高庭,作出上述论述。
被判罪成的纳吉可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若上诉庭依然判决纳吉有罪,他还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宣判一项罪名后,继续对其余的6项罪状做出判决。
现年67岁的纳吉从2009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担任我国第6任首相,是我国首名被控上庭的前首相。
SRC洗钱案
纳吉是于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因此案分别被控1项滥权、3项刑事失信及3项洗黑钱罪名,共7项控状。
根据控状,纳吉被指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犯下上述7项罪行。
此案于2019年4月3日开审,经过57天审讯及控方传召57名证人后,控方在同年8月27日宣布完成举证工作。
莫哈末纳兹兰接着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纳吉7项控状皆表罪成立,谕令后者需从同年12月3日开始出庭自辩。
纳吉是辩方首名证人,他选择在证人栏内宣誓自辩,经过17天审讯后,最终于今年2月4日结束供证。
辩方在之后传召了其他18名证人出庭供证,并于3月11日宣布完成逾30天的被告自辩阶段的抗辩环节。
换言之,此案共经逾90天的审讯。
控辩双方于6月1日开始,一连5天进行陈词,终于6月5日完成结案陈词,于今日(7月28日)进行判决。
控罪
根据该7项控罪,其中第1至3项控状是在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纳吉涉及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至3月2日期间,在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资金的状况,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控状则是纳吉涉及4200万令吉贪污罪,即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下滥用职权,以接受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为条件,同意让政府在退休基金局贷款40亿令吉予SRC国际公司时成为担保人。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的5倍,视何者为高。
第5至7项控状,是指纳吉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最多15年、罚款最多1500万令吉,或洗黑钱总额的5倍,视何者为高。
审判结果:
以上资料均源自网络,由Viralcham小编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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