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大马民众,总有需要去到政府部门处理事务的时候,不过针对场合的“合适穿着”不知道于你而言是否是个“常识”呢?

大马人肯定遇过或听说过,不论男女,部分机构以衣着不妥当(穿短裤、裙子短过膝盖等)为由不允许“违反规定”的民众进入办事。

然而所谓的“衣着规定”,其实只是“建议”,并不具法律效力?!

根据星洲日报报道,行动党法律与国会事务发言人拿督倪可汉指出,任何政府部门的衣着指南只能是建议性质的,不得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来执行。由于此事涉及法律问题,公共服务局应将此事提交给总检察署征求他们的法律意见。

他表示,公共服务局未能向他交待就政府部门的公众衣着指南所提出的两大问题。公共服务局坚持将衣着指南当作法律来执行而非作为参考,违反了国家原则中的第三项原则,即尊崇法治。此事应提交给总检察署,征求他们的法律意见。

2015年发生的案例@Suzanne G. L. Tan

“我对于公共服务局总监拿督斯里莫哈末沙菲克未能交待我文告中,就政府部门制定衣着指南所提出的两个问题感到失望。他只是重复了公共及民事职工总会主席拿督阿德南末提出的说词,即这符合国家原则中的第五项原则培养德行。”

也是木威区国会议员的倪可汉今日发表文告表示,他从来没有提倡人们去政府部门时不要着装得体。一般来说,所有人都穿着得体,当中一些人更在会见政府官员时穿得特别好看。

“我提出的两个问题是政府部门是否可仅仅因为公众不遵守政府部门规定的衣着指南就拒绝为他们提供服务,以及政府部门是否有法律赋权将衣着指南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来执行,而不仅是作为一项建议。

2022年发生的案例@viralcham

倪可汉认为,在这课题上“培养德行”的问题根本不存在。他举例,一名女律师的服装可以进入法庭,却不被允许进入教育局,理由是她的裙子只到膝盖的长度。她的服装以公众标准而言,绝对非不礼貌或不道德的服装,除非有人将他或她的主观意见武断地强加于礼节和道德之上。

“公共服务局如果在没有法律赋权他们的情况下坚持制定衣着指南后以法律来执行它,他们已违反了国家原则中的第四项原则,即尊崇法治。”

原来只是建议啊!真是长知识了!不过避免麻烦,大家还是听从“建议”去政府部门办事啦~

-以上资料&图片由Viralcham 小编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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