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5年雇用法
依据1955年雇用法(Employment Act)规定,马来半岛与纳闽联邦直辖区内所有月薪不超过1,5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作业员(无薪资限制),皆受该法令之保护和约束。该项法令明文规定,雇主不能与受雇员工签署较基本利益规定为低的合约,否则即属无效。至于劳工基本工作条件规定如后:
(1)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能超过8个小时或每周48小时。超时工作报酬在正常工作日为平时工资的1.5倍,在休假日为2倍,在国定假日为3倍。雇主不能让员工一天工作超过12小时,且一个月内超时工作不能超过64小时。
雇用于工农界工作的女工,雇主除非预先获得劳工总监的批准,否则不能安排他们在夜间10时至凌晨5时之间工作,违者可被控上法庭。但公共巴士女性随车员及获劳工部批准的工业领域,且每天最少有两班轮班的女工则不在此限。
(2)每周休息日:雇主必须在每个月初准备一份休假表,通知雇员每星期的那一天是他们的休息日。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须是:国庆日、元首诞辰、州元首或苏丹诞辰、劳动节。另外6天,雇主必须另行通知雇员。
(4)有薪年假:视服务年限而定:
a. 两年或两年以下者:每年8天;
b. 两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
c. 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
没住院者:
a. 服务年资两年以下者:每年14天。
b. 服务年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c. 服务年资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
(二)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依据该法,所有雇主与受雇员工须依据此法缴纳雇员公积金,缴纳比率由雇主按雇员月薪最少提拨13%、员工负担月薪之11%。非马来西亚籍国民的雇员可豁免缴纳,但也可选择加入,由雇主每月缴纳5马币,受雇者自己提拨月薪的11%。
(三)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机构(SOCSO)依据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伤保险计划与失能养老金计划,凡月薪在3,000马币以下之员工,强制雇主需为其投保(一但加保,即使薪资超过3,000马币,仍续受保,惟保费计算最高以月薪3,000马币为准),惟该法仅涵盖马国国民及永久居民。
工伤保险计划-由雇主按雇员月薪的1.25%缴纳,就员工因工作受伤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提供现金及医疗保障。
失能养老金计划-按雇员月薪的1%缴纳,由雇主及雇员平均分摊,就年龄未达55岁的雇员,因任何原因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保障。
文章来源:Rojakl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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