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逆行撞死人案”,副檢察司要求警方以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重新調查少女黃佩雯。

警方早前是以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調查此案,有關調查報告已於上週提呈給副檢察司。

但根據《大都會日報》的報導,副檢察司已經要求警方,以謀殺法令重新展開調查。

本報記者嘗試聯絡威中警區主任聶羅斯證實這項消息,對方回應,“目前警方正展開調查,不予置評”。

“少女逆向行駛撞死人”案19歲被告黃佩雯,因涉嫌濫用毒品,上週五在危險毒品法令下被控;她不認罪,獲推事批准以5000令吉保外,但每星期須向警方肅毒組報到。

控狀指被告於2017年3月14日下午5時左右,在威中警察總部肅毒組,被檢驗出服用安非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與第15(1)條文同讀),一旦被控罪成,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

此事於本月14日早上約7時50分,在南北大道134公里處(峇東埔高架天橋)北上路段發生,共有9輛交通工具涉及意外,包括一輛摩哆。

19歲少女疑撞後逃,驚慌下在高速大道逆向行駛,導致車禍連環發生,撞死當時駕車的26歲巫裔青年,釀1死5傷的嚴重車禍。

 

事後,少女被警方驗出曾服食安非他命。

文章转载:中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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