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一马公司案(1MDB)今日(12 月 26 日)下判!
25 条控状,全部罪成!
根据中国报报导,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今日为纳吉面对的 1MDB 案 25 项滥权和洗黑钱案宣读判词时裁定,纳吉所面临的 4 项滥权控状 + 21 项洗钱罪名,全部罪名成立!

图 / NST
▼案件回顾▼
早前,纳吉被指控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之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AmIslamic)犯罪,作为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以及 1MDB 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以下行动,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 22 亿 7757 万 7613 令吉 41 仙的款项。
纳吉因而抵触 2009 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 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 2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 20 年及罚款贿金的 5 倍或 RM10,000,视何者为高。
此外,他也被控 21 项触犯 2001 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4(1)(a)条文的洗黑钱控罪,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在各控罪下被判监禁不超过 5 年或罚款不超过 RM5,000,000,或是两者兼施。
之后,他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被控 25 项控状,分别是 4 项滥权案和 21 项洗黑钱控状,但他否认有罪,此案随后在同年 10 月 31 日移交高庭审理。
案件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在高庭开审,共传召了 50 名证人出庭供证;2024 年 10 月 30 日,柯林劳伦斯在高庭宣判纳吉 25 项控状表罪成立,并谕令他需出庭自辩;2024 年 12 月 2 日起,纳吉开始出庭自辩,并于今年 1 月 24 日完成供证。辩方随后传召令 25 名辩方证人出庭供证,于今年 5 月 6 日完成抗辩环节。
不过,目前科林劳伦斯尚未就刑罚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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