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今日宣判,66岁的纳吉在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件中,面对的3项失信控状、3项洗黑钱控状及一项滥权控状,表罪成立,必须出庭抗辩。

法官用了1个小时来宣读判词后做出宣判,坐在被告栏的纳吉在闻讯后,选择在证人栏宣誓自辩。

早前,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已择定12月3日和4日、12月9日至12日以及12月16日至19日,作为一旦纳吉表罪成立,出庭自辩的日期。

根据《东方日报》道,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案件,分别在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被带上吉隆坡地庭面对7项控罪,随后在今年4月3日正式在高庭开审,在58天的审讯过程中,控方共传召了57名证人出庭。

此案由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亲自负责提控,控方团队成员包括高级副检察司拿督希旦峇兰,而纳吉的辩护团队则由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领导。

第一至第三项控罪

纳吉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至不多于20年、鞭笞与罚款。

第4项控罪

纳吉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罪,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一旦罪成,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4条文下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5至7控罪

纳吉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这3项控罪的刑法,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或罚款不超过洗黑钱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纳吉闻判后一脸木然,坐在被告栏后的纳吉女儿诺雅娜和依斯迈沙比里神色凝重,轻拍纳吉的肩膀给于安慰。

根据《中国报》报道,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披露,其当事人纳吉对全部都表罪成立感到惊讶,因为他原是期盼上述7项控状,在此阶段中皆会被判无罪释放。

从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担任我国第6任首相的纳吉,也是我国首名被控上庭,且表罪成立的前首相。

-以上资料&图片来源由Viralcham 小编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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