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网友在雪兰莪八打灵再也快餐店用餐,却遇到偷拍狂,更发现“偷拍狂”手机有多名女性的照片和视频,上网警惕其他人要小心!

该名女网友透过面子书发文指出,她昨晚在灵市一间快餐店排队领餐时,发现被一名中年男子利用手机瞄准,随后便要求同行的妹妹,注意该名男子的手机,是否存有其照片。

“在我拿了食物后,妹妹小小声的告诉我,那个安哥真的在偷拍我的照片和视频,还一直色眯眯的用手摸照片。”

她在文中提及,但发现是有蹊跷后,她便求助于餐厅经理,再一同向该名中年男子理论和确认,起初,对方否认“偷拍”,但提出检察手机的要求时,对方即表现心虚。

“我指证他未经同意拍摄我的肖像后,他还要一副‘拍了就拍,无所谓’的模样,令我火冒三丈,立即恫言说要报警,他才删除我的照片。”

她说,据她观察,该名男子已拍下许多女性的照片和视频,故她要求对方立即删除所有照片和影片,不料却以各种理由,如手机当机、照片已删光唯有,试图保留自己的“珍藏”。

“我立刻骂他:你当我不会用电话啊?不删除(照片和影片)就报警,然后他才慢吞吞的删除。”

她控诉,偷拍被人发现理应立即删除所有照片,惟对方却试图以各种理由保留之前拍下的女性照片,令她愤而将整个过程上载至社交媒体,让公众审判。

“虽然他拍的不是什么露骨照片,但是我妹妹说他一直色眯眯的摸着照片中的小姐姐,我觉得很变态、很侮辱,请大家注意这个安哥(Uncle),也请小姐姐们警惕四周围。”

该贴文上传后,即引起网民分享与留言,网民回应两极端,有人酸小只是拍照又不是私密照。

有者认同事主的勇敢,有者则认为事主被拍摄的地点为公众场所,且没涉及不雅或侮辱成分,因此中年男子的行径不构成偷拍罪行。

根据法令,马来西亚并没有所谓的隐私权法令。换句话来说,没有人可以阻止别人在公众场合拍照。如果拍摄者纯粹偷拍,而所录得的内容又是真实的话,那被拍者是无法起诉拍摄者的。

但是,根据刑事法典第509条文,如果拍摄者刊登的照片有诬蔑或诋毁你的企图,被拍者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向对方控诉,甚至报警。
根据刑事法典第509条文,拍摄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以上资料&图片来源由Viralcham 小编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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