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们注意!

根据星洲日报报导,大马内陆税收局(LHDNM)昨日(5日)发文告宣布,年营收低于RM500,000以下的商家,暂时无需强制使用电子发票

示意图:Canva

另外,根据财政部的决定,原定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第4阶段”,既年营收介于RM1,000,000至RM5,000,000的商家,则延后至2026年1月1日才实施。

至于“第5阶段”,年营收RM1,000,000以下的商家,则展延至2026年7月1日才落实。

同时,“第3阶段”年营收介于RM5,000,000至RM25,000,000的商家,则维持在今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电子发票的推行。

最新电子发票生效日期

  • 第3阶段:2025年7月1日
    • 年营收:RM5,000,000 ~ RM25,000,000
  • 第4阶段:2026年1月1日
    • 年营收:RM1,000,000 ~ RM5,000,000
  • 第5阶段:2026年7月1日
    • 年营收:RM1,000,000以下
  • 低于RM500,000暂时豁免

图片取自:Facebook@LHDNM

文告也指出,政府理解到商家,尤其微型与中小型企业需要充足的准备时间,以及实施电子发票过程中面临的其他限制,因此才作出上述决定。

​另外,此前提供的6个月宽限期,适用于上述新的实施阶段。

过渡期间可使用“综合电子发票”

在此过渡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综合电子发票(consolidated e-invoice)自开电子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的方式处理交易。

“如果买方要求开具电子发票,卖方可以只开出综合电子发票,不需要为每一笔交易单独开发票。”

文告表示,在宽限期内,只要商家符合综合电子发票的要求,就不会因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中电子发票的规定而被提控。

“此外,从2026年1月1日起,落实电子发票的商家必须为每一笔超过RM10,000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交易发出电子发票,并且不允许发出综合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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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图片来源由Viralcham 小编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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